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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合同中,借用他人资质签订合同,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6/7/6 点击:1474次 字体大小: 返回

案情摘要

甲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及张某协商一致,张某挂靠乙公司承接甲公司开发的某项目,通过招投标,乙公司中标,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公司与张某签订了承包合作协议,约定张某承包涉案工程,自负盈亏,设立18项目部的账户和公章,乙公司委托张某以18项目部的负责人全面参与工程管理。张某以18项目部负责人的名义向甲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承接工程,暂定价8000万元。张某以项目部名义2004年10月进场施工,2005年9月建设主管部门安全检查时,发现问题要求整改。2006年11月,甲公司以乙公司违反承诺及合同约定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施工现场。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双方按照现状返还工程。张某起诉甲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和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与乙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及出具的承诺书无效,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承包人有权直接主张权利,判决甲公司全额支付欠款本息,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张某及甲公司均不服上诉。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借用他人资质签订合同,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或者故意追求的,则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和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都应当认定无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返还范围包括欠付的工程款及其利息,利息应从在建工程或者已完工程交付发包人时计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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