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为过错责任原则,具体适用上采取推定过错的方法,即只要受害人能证明其所受损害系加害人所致,并且加害人有违章行为引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就推定加害人有过失,由其承担事故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他提出免责事由,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失,才能免责。但在特殊情况下,致害方无过错,也要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无过错责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3篇 案例22篇 裁判文书329篇 相关论文45篇 实务指南)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失效][19941222]
第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4篇 裁判文书8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3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0430]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