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中文简体 | ENGLISH
法律咨询热线 0755-28101988
案例分类
 
内容详情

方某某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16/7/6 点击:1332次 字体大小: 返回

方某某故意伤害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01号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法定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因本案于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刑事部分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依法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听取上诉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3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在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民生路119号三申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内,因不满该公司管理人员王某乙处理其与其他员工纠纷的决定,遂找到正手持铁管在工作的被害人王某乙,持事先准备的刀具捅刺王某乙的胸部等处,并夺走王某乙手中的铁管,持该铁管击打王某乙的头部,致王某乙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符合被他人用单刃锐器作用右胸部,造成右肺及上腔静脉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被害人王某乙的父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被害人王某乙的妻子。其二人共同生育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因工作矛盾,蓄意报复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应以法律规定的为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物质损失的范围,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法律规定及参照《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被告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32395元(64790元÷2),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2000元,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3000元,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1000元,上述款项共计383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共计38395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提出:1、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2、依法判处被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3、判令被上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661800元、丧葬费3239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6285.64元、误工费3727.64元、住宿费7140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896348.28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8时许,被上诉人在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民生路119号三申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内,因不满该公司管理人员王某乙处理其与其他员工纠纷的决定,遂找到正手持铁管在工作的王某乙,持事先准备的刀具捅刺王某乙的胸部等处,并夺走王某乙手中的铁管,持该铁管击打王某乙的头部,致王某乙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上诉人、是被害人王某乙的父母,上诉人是被害人王某乙的妻子,上诉人是被害人王某乙和婚生的儿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证实被上诉人身份情况,归案经过以及公安机关扣押的衣服、U型管等物品情况;(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和提取痕迹、物证情况;(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乙被单刃锐器作用右胸部失血性休克死亡;(4)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乙的左手指甲擦拭子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包含和王某乙的生物成分,现场办公室门上63厘米处的血迹、现场车间西侧地面的血迹、上衣左下口袋的血迹、现场办公室楼外的U型管口擦拭子、管把擦拭子2份上检出的生物成分来自王某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5)证人陈某娥、杨某、温某、陈某、梁某、王某甲、刘某、陈某江等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人员目击因不满王某乙对与陈某娥工作纠纷的处理结果而找王某乙理论,持刀捅刺王某乙并用铁管击打王某乙的过程;(6)被上诉人的供述,证实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7)上诉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身份关系证明,证实原告人、是被害人王某乙的父母,上诉人是王某乙的妻子,其二人共同生育了上诉人。

关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一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上诉,对于刑事部分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刑事部分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请求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死刑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予以驳回。(2)被上诉人因其犯罪行为造成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应以法律规定的为限。依照法律规定及参照《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丧葬费32395元(64790元÷2)、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2000元、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3000元、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1000元,上述款项共计3839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精神损失不属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属于物质损失的范围。上诉人提出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因工作矛盾,蓄意报复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上诉人因其犯罪行为造成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应以法律规定的为限。依照法律规定及参照《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被上诉人应赔偿人、、、:(1)丧葬费32395元、(2)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2000元、(3)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3000元、(4)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1000元,上述款项共计38395元。上诉人、、、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经查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嘉忠
代理审判员 潘惠莉
代理审判员 钟锦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叶达维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一条: 善用民营银行破解融资难题
下一条: 曾小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 2005 - 2024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6127332号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