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中文简体 | ENGLISH
法律咨询热线 0755-28101988
法律动态
 
内容详情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6/7/6 点击:909次 字体大小: 返回

   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劳动者在当前的社会背景及经济环境下仍是弱势群体,国家制定了众多劳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劳动关系。这些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更多保护性规定

   劳务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的关系主要靠双方的自由约定,国家不进行过多的调整与规范。--《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赔偿标准、加班费、社保、二倍工资


    如何区分此两种法律关系的本质特点:

    一、双方主体资格

    根据劳动法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构成劳动关系中的用工方,自然人不能构成用工方,劳动者则必须是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则非常宽泛,单位和单位之间,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均可构成。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制度、考核制度、奖惩规范等),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劳务关系双方完全平等,仅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三、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员工不占有生产资料,单位对劳动力有支配权。劳务提供者大多利用 自己的生产资料,自行组织、安排劳务活动。

    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力,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较强的规律性。

    五、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力具有用人单位生产所必备的生产要素的性质。如:年底了,某单位请两名保洁给公司擦玻璃,属于典型的劳务关系。

    六、劳动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的结合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较为稳定和紧密。而劳务关系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点。


上一条: 两高发布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 2005 - 2024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6127332号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