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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及其认定

发布时间:2016/7/6 点击:1238次 字体大小: 返回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谁应当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负责的问题,或者说是由于谁的原因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即交通当事人对其行为承担事故责任的条件,一般认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事故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没有过错(如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事故),当事人不承担事故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责任中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能是过失,而不能是故意。2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即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违法行为的存在是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的客观基础之一。3有损害后果。如果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仅仅对交通安全造成了威胁,而没有产生实际上的损害后果,则当事人谈不上对事故责任的承担。4当事人违法行为与事故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亦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事故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是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这里的因果关系一般指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确定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核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已经调解的终止调解。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0430]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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